本案之修正主要原因為,原辦法第9條規定:「守望相助隊員以50人至90人為原則,並應設小隊,每一小隊由隊員4人至6人組成…」但由於召募不易,修正為「守望相助隊員以30人至70人為原則,並應設小隊,每一小隊由隊員4人至6人組成…」。
另外,在上次(12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會議中引起討論之第10條第6款規定「誹謗主任委員、隊長,打擊守望相助隊士氣,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守望相助隊形象,有具體事實者」應開除其隊員資格。被認為內容不妥,並有人戲稱:是否誹謗副主任委員或副隊長即不必開除其資格。因此,上次會議建議修正為「誹謗長官、破壞團結,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壞守望相助隊形象,經查屬實者」。
不過市府民政處經過研究認為,該項規定係參考「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1條第7項第7款文字內容而草擬,因此擬再修正為「誹謗主任委員、隊長等,打擊守望相助隊士氣,情節重大或言行故意損害守望相助隊形象,有具體事實者」,由於「主任委員、隊長之下再加「等」字,即可涵蓋一切而不致出現語病,獲得通過。
另外,並修正第5條第3款,20歲以上,65歲以下,品德端正,素行良好,熱心公益,體格強健,無酗酒、賭博、出入風化場所或其他有損守望相助隊形象之行為,得遴用為守望相助隊員。(12/29*1)
市府分類:一般行政
發布日期:2008-12-29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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