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規定道路上不得設攤,但市府訂定「臺中市攤販營業許可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臺中市道路上不得設攤,但在市府規劃之城鄉風貌工程、綠園道、景觀河川沿岸、人行徒步區攤販集中區等地點,經市府許可不在此限」,另「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觀光夜市及主題市集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攤販集中區應先成立三人以上之籌備會辦理相關事宜,可檢附申請書,籌備會成員名冊、設攤範圍及周遭五十公尺地籍圖謄本,設攤範圍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籌設計畫書以及設攤範圍週遭五十公尺內六0%店家與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向區公所提出申請,再由經濟局送市府攤販管理輔導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公告。
文華路及忠孝路夜市攤販之在當地設攤已有數十年悠久歷史,問題亟待解決,元大企管公司頃已成立專案小組,並分別舉辦說明會詳細解說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兩處夜市攤販均數量眾多,一致盼望能成為合法攤販以正常營運。(5/20*1)
市府分類:經濟發展
發布日期:2003-05-20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3220
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