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在興建住宅大樓時,常為降低住戶負擔,未將管理室、會議室納入樓地板面積,使社區大廈的管理室形同違建,但管理室、會議室等空間又是社區大廈所必需,中央為考量此一現實情況,在修正案特別為此做了規範,在九十二年十二月九日修正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公寓大廈,得設置一定規模高度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並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但免計入之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設置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同時,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與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未來都得以規約定之,規約應包括專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同使用部分及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同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能否同意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等。住戶如違反使用方法及目的,管理委員會可以加以制止,或請主管機關或法院處置。
新條文中對管理委員會職務也做了修正,修正之管委會職務略為: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公共空間清潔修繕、安全及環境維護、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住戶違反規定之協調、基金帳目之收支保管運用等等,未來管理委員會即可引用本條文,對違反規約的住戶出面制止,賦予管理委員會執行名義。(2/12*4)
市府分類:生活安全
發布日期:2004-02-12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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