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新聞室發佈類別:環保類發佈內容:台中市政府為提昇佔用道路廢棄車輛之清除績效,避免浪費環保局及警察局人力,減少廢棄車輛佔據停車空間,妨礙行車安全及市容觀瞻,通過「台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並送請議會審議。上一修正草案大部分為文字上修正,主要內容如下:─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清除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特制定本條例,將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明定為清除目標。─第二條以市府為主管機關,環保局為執行機關,警察局為協助機關。─第三條修正草案所稱「車輛」特增列「慢車」一項,共包括汽車、機器腳踏車及「慢車」。─第十條增列「失竊車輛於移置前完成報案手續者免繳移置費及保管費」,以表示棄置車輛之行為並非出於車主之故意或過失。─廣告廢棄車經移置領回再度佔用道路之比例頗高,第十一條增列「經移置之廢棄車輛如屬搭有牌架之廣告車輛,環保局得將車主及車籍資料移送相關機關查處追究未申請流動廣告招牌車之違規責任等」。(5/6*1)
市府分類:環保綠化
發布日期:2002-05-06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3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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