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新聞室發佈類別:經濟類發佈內容:台中市政府在廿二日召開之四月份第二次市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台中市電子遊戲場設置自治條例」,即將送請議會審議,主要內容為除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之外,限制級遊戲場營業場所並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及醫院三百公尺以上,普通級電子遊戲場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及醫院二百公尺。市府擬訂之上一自治條例草案與中央公布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限制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有所不同,市府表示:電子遊戲場業對社會治安、善良風俗、人民身心健康均有影響,而各縣市發展及環境不同,致有所差異,台中市為都會型之都市,對社會治安與安寧等需求較高,為有效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以前送議會第十四屆七次大會審議之「台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草案為藍本,並參考台北市政府有關文件及舉辦公聽會後重新擬訂上一草案。(4/22*1)
市府分類:經濟發展
發布日期:2002-04-22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3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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