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用地面積計四公頃餘,其中部分為私人所有,市府為求地形完整,將其三公頃土地變更為經貿展演用地,前經內政部原則通過,但須提出交通影響評估,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審議通過後,始可變更使用,但其後法令修正,關於都市計畫細部計畫之變更,經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查通過,縣市政府核定後即可實施。(10/1*1)
市府分類:公共建設
發布日期:2002-10-01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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