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九十年期自用車輛與營業用上期使用牌照稅,依稅法規定繳納期間將於四月三十日截止,從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為滯納期間,滯納期間繳納稅款每逾二天加徵應納稅款百分之一滯納金至百分之十五為止;六月一日起未稅使用車輛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罰一倍罰鍰,台中市稅捐處特別籲請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特別注意趕快繳納,以免被查獲遭受處罰增加額外負擔。該處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含逾檢註銷)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上開規定在稽徵實務上常發生很多車主或使用人,在監理機關通知檢驗時因逾檢驗期間而被監理機關註銷車籍(註銷車籍後稅捐處或監理機關不發稅單開徵),如查獲未稅繼續使用該車輛,即依該規定處罰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該處特別籲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定期接受檢驗以免逾期檢驗被註銷車籍,未稅使用車輛被查獲而遭受嚴厲處罰。又車輛定期接受檢驗對於車況性能與行車安全較有保障,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格外注意。(90.04.27)
(台中訊)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如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並已依規定取得合法進項憑證已入帳者,可依規定扣抵銷項稅額。台中市稅捐處表示:營業人購買不動產以負責人登記所有權者,其進項稅額原規定不得申請抵繳營業稅,而該處接獲財政部最新解釋:﹁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因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已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依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退還溢付之營業稅﹂,請各營業人留意新規定享受節稅的好處。(90.04.27)
市府分類:宣導活動
發布日期:2001-04-27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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