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不動產買賣糾紛,轉而訴諸於檢舉逃漏土地增值稅、契稅,難以遂願。台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及土地只要依規定的房屋評定價格或土地公告現值報繳契稅及土地增值稅,縱經發現實際成交價超過申報之房屋評定價格和土地公告現值,亦無補稅及逃漏稅之適用。由於多數納稅義務人因不諳相關法令規定,買賣房地均全權委由代書及仲介辦理,而近來由於房地產低迷,買賣糾紛時起,不平的一方,往往於爭執無法解決時,憤而轉向稽徵機關投訴,並提供買賣實際價格,檢舉對方逃漏契稅或土地增值稅。然依土地稅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係由權利人與義務人共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而稽徵機關現值之審核係以「公告現值」為準,僅於雙方當事人申報之移轉土地現值超過公告土地現值時,方以其雙方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認定;另不動產移轉應徵契稅,依契稅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一律按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計課契稅,如當事人申報之移轉價格超過標準,而自願以移轉價格繳納契稅者,才按移轉價格課徵契稅。所以當事人要以實際成交價高於申報價檢舉對方逃漏契稅及土地增值稅是難以成立的。(90.04.12)
市府分類:宣導活動
發布日期:2001-04-12
資料來源:http://www.taichung.gov.tw/8868/8872/9962/2886
2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